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祥龙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正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国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祥龙管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北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