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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远乐艺装饰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03民初10245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