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航天智山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南尧街23号。
法定代理人:王国蓬,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莎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航天智山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经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航天智山科技信息有限公司(2018)鲁0602民初10053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85669.7元、逾期完工违约金58197.26元、罚款13000元,房屋抵顶差价款1179727.53元,合计1336594.49元,以及反诉案件受理费16829元、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全部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1月27日、1月28日、3月27日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询到被执行人仅有数额较小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冻结、划拨的强制措施。
3、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执行措施。
4、本院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申请有奖举报、公开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以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9、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经济损失85669.7元、逾期完工违约金58197.26元、罚款13000元,房屋抵顶差价款1179727.53元,合计1336594.49元,以及反诉案件受理费16829元、执行费、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修晓鹏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丛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