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3613号之一
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307200元,冻结期1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双方纠纷了结,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307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利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伟
书 记 员 王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