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82民初903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刘家庙村中心路00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1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金斗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凤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41917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316号10号楼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9********。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