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

刘某;陈某;泰安市泰山某有限公司;马某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82民初903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刘家庙村中心路00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1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金斗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凤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41917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316号10号楼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9********。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