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71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20023052,住所地泰安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迮传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4191736N,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凤台路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671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