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181执1663号
***与***、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81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8年7月13日止,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81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