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3005号
原告: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祝阳镇姚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20023052。
法定代表人:于光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凤台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774191736N。
法定代表人:迮传波,经理。
原告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灌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元,由原告泰安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务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