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4534号
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煌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辉煌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且经本院催缴后仍未能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