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辉煌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452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辉煌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辉煌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4元减半收取46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2元,由原告无锡市万向联轴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