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683号首层南侧102房。
被执行人:广东基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3号118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基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80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经查,因被执行人广东基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陈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