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2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1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工业园区(新华路北首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并声明不再缴纳诉讼费,应视为原告***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