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246号
原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工业园区(新华路北首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邹温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莘县建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伊园街御景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凤华,经理。
原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建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贵春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
人民陪审员 王雪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