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26执2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