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

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财保154号
申请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房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洪合,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存款152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