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恢860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城市市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合,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杨传峰,总经理。
本院执行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城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禹城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471385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判决内容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农业银行存款33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德州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68282.99元,其中16382.83元已交执行费,剩余案款已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2执恢86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成才
审 判 员 李功立
审 判 员 张风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 祯
书 记 员 王其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