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1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房寺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洪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希凤。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加利。
上诉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殷希凤、张加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殷希凤、张加利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殷希凤、张加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上诉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殷希凤、张加利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7070元,由上诉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7元,减半收取8163.5元,由上诉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卫华
审 判 员 王善文
审 判 员 高世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冬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