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

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与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房寺镇。
法定代表人李洪合,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乡孔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请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存
款28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