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乡孔庄村。
法定代表人沈祖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房寺镇。
法定代表人李洪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请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48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孝艮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袁建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