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保7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被申请执行人:日照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冈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与昭阳路交汇口处(许家楼村沿街)
全国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92496859E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执行人:段景文,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4.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日照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段景文的银行存款24.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