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3661号
原告: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日照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司冈荣,职务:经理。
被告:***,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7元,减半收取计2483元,诉讼保全费1765元,由河北力拓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玉炼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