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2164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与昭阳路交汇处许家楼沿街。
法定代表人:司冈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荣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