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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富奥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91民初1535号
原告:石家庄市富奥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夏朵2-3-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中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88号盛和广场C-1-0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家庄市富奥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富奥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富奥热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石家庄市富奥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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