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02执3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309国道35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马街道鹤兴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02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59863.2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7日、2025年3月19日、2025年3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财产线索。
2、2024年12月9日,经到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5年4月8日,委托崇州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02民初4265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