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75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省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某某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某某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17582号],广东省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民诉前调阶段以广东省某某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诉前调254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省某某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62********的银行存款216710.52元(实际冻结80067.77元)。现广东省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省某某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62********的银行存款216710.5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