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214号
原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MB1F83948P。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物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市政园林处支付兴物公司剩余工程款3930478.59元及逾期利息315093元(以3930478.59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2年7月5日计算至起诉日,后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市政园林处承担。事实与理由: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由市政园林处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兴物公司承建,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0日,工期90日历天,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约定价款12993847.49元。合同专用条款12.1条约定价格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付款周期为每月依据监理、审计核准的工程量按7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完成后付到工程款的80%,一年养护期满支付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二年养护期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涉案项目已经于2020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该项目兴物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报送决算审计资料,决算报送金额13547036.98元。但市政园林处收到决算审计资料后,至今未审计完成。兴物公司认为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以兴物公司报送的结算审计金额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扣除暂列金额60万元及供材金额1097629.5元,涉案工程应付工程款应11830478.59元,市政园林处已经支付工程款790万元,尚欠工程款3930478.59元。兴物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市政园林处辩称,一、市政园林处已支付790万元。二、案涉工程已经过审计结算,是因为兴物公司不认可审计结算数额,在兴物公司的证据第三卷第1页《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结算书》,有施工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审计金额为9642930.88元(已扣除甲方供应材料),该结算结论兴物公司拒不认可,导致本案纠纷,兴物公司提出的诉请和利息没有依据,本案是财政资金支付,市政园林处应当严肃认真对待结算结果,请求法庭对事实予以查明。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审核确认,上述9642930.88元为市政园林处内审金额,市政园林处于2022年6月8日抽取审计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并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初审意见,施工单位于2022年7月31日出具初审意见回复,针对此回复,市政园林处重新组织施工及监理单位人员复核争议内容,后经过多次协商并探勘现场,第三方审计金额8485455.17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6月,市政园林处对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载明招标范围为施工总承包,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包含拆除移植工程、改造修复工程、新建工程,共三个部分。1.拆除移植工程:拆除原有沥青道路、院内移植树木。2.改造修复工程:柏油路面修整工程、南北侧围墙修整工程、硬质铺装道路修整工程、主轴线廊架基础加固、花房外观改造、假山修复等。3.新建工程:新建2个门球场,面积约885㎡,新建22个地面停车位、硬质铺装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建筑小品、健身器材、休闲座椅、垃圾箱等若干。4.工程造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园建部分关于砂基透水砖为甲供材,不论何种规格均按132元/㎡(以块为单位打的按此价格折算)报价,不得变动。但该砂基透水砖的材料保管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进入综合单价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兴物公司以12993847.49元中标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工程。2019年8月8日,市政园林处作为发包方与兴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协议书》,双方就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内容为含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签约合同价为12993847.79元,暂列金额(预留金)600000元。合同第10.1约定关于变更的范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其他不予调整。第12.1约定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按照相同或类似单价计量,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无类似单价的,材料价格按《淮南工程造价》执行,若原商务标和《淮南工程造价》中均没有的按共同调研价执行;材料价格和使用机械使用费的调整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第15.1约定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年。第15.2.1约定质量保证金为5%工程款。合同通用条款14.2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市政园林处、兴物公司分别于合同尾部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经兴物公司施工于2020年9月25日竣工验收。2020年10月11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加盖印章,综合验收结论为“经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验收合格”。兴物公司与市政园林处均认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10月11日。
兴物公司与市政园林处对案涉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存在争议,兴物公司认为工程的结算方式应按固定总价合同加上变更签证部分,市政园林处认为应按实际履行的固定单价计算,故兴物公司、市政园林处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经兴物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委托鉴定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案涉工程合同外签证部分进行造价审计。2024年6月24日,鉴定机构出具(2024)皖01鉴字第04号《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合同外签证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载明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造价合同外签证部分造价的工程造价为605794.41元。注:1.以上工程造价不含甲供材材料价格;2.以上工程造价含税;3.以上造价含水电费用;4.本次鉴定结论不涉及质量、安全争议、也不含工期及项目其他扣款,在此提示。兴物公司因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30000元。
经市政园林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案涉工程总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2024年10月11日,鉴定机构出具(2024)皖01鉴字第14号《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总工程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鉴定方法为鉴定总造价=签约合同价+变更部分造价+调整部分造价-暂列金额-甲供材-其他罚款。鉴定意见为:一、确定性意见12394147.20元:1.签约合同价12993847.49元;2.经济签证单605794.41元,注该项为(2024)皖01鉴字第04号鉴定报告内容;3.合同内调整-605494.7元;4.扣减暂列金额-600000元。二、不确定性意见386072.32元(是否扣、扣多少由法院判决,判决多少需在确定性价款中扣除此费用):1.绿化工程261542.66元,暂按《工程量清单》与清单工程量差值金额将其单列;2.景观照明回路缺少引起线路工程量减少的费用34529.66元,注因线路埋地敷设无法确定缺少的线路路由,工程量无法计算,暂按市政园林处诉求金额将其单列;3.工期罚款90000元,暂按竣工验收报告及延期说明计算金额将其单列。三.选择性意见扣除甲供材:1.扣2145550.13元,依据投标报价中透水砖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消耗量计算;2.扣1097629.5元,依据甲供材工程对账单中的消耗量计算。综上意见注:以上工程造价含税、水电费用,本次鉴定结论不含质量、安全争议、也不含工期以外的项目其他扣款,在此提示。市政园林处因此产生鉴定费80000元。
兴物公司向市政园林处、监理单位共出具5份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单上的绿化工程量内容均经监理单位修改,监理单位于审核意见中载明“工程内容属实”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兴物公司认为该工程量确认单修改后未经兴物公司确认,对于修改后的确认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鉴定机构在判别绿化工程量过程中载明,征求意见稿暂按《工程量确认单》与清单工程量差值金额将其单列,因双方均未能提供绿化苗木竣工验收移交表,现场勘验时兴物公司、市政园林处对哪些为案涉工程苗木时均无法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评定为“合格”,绿化苗木非全部新栽且已竣工多年,难以区分哪些苗木为新栽哪些为原有,且养护期已过,虽然部分色块、草坪现场为光露土面,但并不能说明验收时此处地块或草坪未种植。
兴物公司出具《关于淮南老市政府景观改造工程延期的说明》(未载明日期),主要内容为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由兴物公司进行承建,我公司项目部在市政园林处指导下、尚诚监理公司驻地总监办的监督下,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目前处于项目的养护阶段……因“环保限制”、“甲供材限制”、“新冠疫情”、“浮雕方案限制”给整个工程施工和管理增加很多不利因素,导致工程延误约290天。延期说明下方由监理公司、市政园林处工程管理科、兴物公司确认盖章。
市政园林处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11月1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淮南田家庵支行向兴物公司分别转账26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1300000元,合计7900000元。
2020年1月6日,市政园林处作为甲方与案外人安庆仁创聚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石材采购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砂基透水砖,供货期限为30历天,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货物内容为需求清单表中规格、数量仅供参考,实际结算以供货前采购人提供的发货计划单为准。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玖拾陆万伍仟圆整,分项价款详见“投标报价表”。市政园林处于采购人确认处加盖公章,安庆仁创聚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供货人确认处加盖公章。
2020年5月12日,兴物公司与材料供货方达成《淮南市老政府大院透水砖铺装工程对账单》,载明实发面积8595.375㎡,销售单价130元,合计金额1117398.75元,注:实发面积8595.375㎡,其中280㎡为补偿面积。对账单下方由兴物公司、安庆仁创聚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兴物公司称甲供材是市政园林处指定材料供货方,由市政园林处与材料供货方签订合同,兴物公司与材料供货方最终结算实际使用量,结算后的价款在兴物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故甲供材的款额实际由兴物公司支付。
案涉工程投保文件中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明确约定“园建部分关于砂基透水砖为甲供材,不论何种规格均按132元/㎡(以块为单位打的按此价格折算)报价,不得变动”。园建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关于透水砖路项目价格系综合计算,包含透水砖铺装、碎石垫层、混凝土垫层、路面整改内容(或透水砖综合单价包含砂基透水砖铺装、原混凝土结构面凿毛、冲洗施工内容),故砂基透水砖路综合单价的准确性鉴定机构无法判断。
投标文件中对于砂基砖材料的数量及价格进行暂估,载明“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砂基透水砖(砂岩),数量97041.186块,单价10.52元,合价1020873.28元;2.砂基透水砖(朱砂红),数量29765.772块,单价5.26元,合价156567.96元;3.砂基透水砖(青瓷灰),数量8949.852块,单价5.26元,合价47076.22;4.砂基透水砖(黑灰/朱砂红),数量50787.45块,单价5.26元,合计267141.99元;5.砂基透水砖(黑灰),数量17663.31块,单价5.26元,合价92909.01元;6.砂基透水砖(黑灰),数量9306.306块,单价9.35元,合价87013.96元;7.砂基透水砖(青瓷灰),数量474.885㎡,单价116.82元,合价55476.07元;8.砂基透水砖(青瓷灰),数量1044.381㎡,单价116.82元,合价122004.59元;9.砂基透水砖(黑灰与砂岩),数量701.677㎡,单价116.82元,合价81969.9元。以上砂基砖金额合计1931032.98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市政园林处与兴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合同内工程价款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2.1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和总价合同”,合同第10.1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系对“变更范围”的计价,结合《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砂基透水砖的材料保管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进入综合单价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等内容,本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兴物公司关于合同内工程价款系固定总价不应调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的问题。经市政园林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案涉工程总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改造工程总工程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载明:一、确定性意见12394147.20元:1.签约合同价12993847.49元;2.经济签证单605794.41元,注该项为(2024)皖01鉴字第04号鉴定报告内容;3.合同内调整-605494.7元;4.扣减暂列金额-600000元。二、不确定性意见386072.32元(是否扣、扣多少由法院判决,判决多少需在确定性价款中扣除此费用):1.绿化工程261542.66元,暂按《工程量清单》与清单工程量差值金额将其单列;2.景观照明回路缺少引起线路工程量减少的费用34529.66元,注因线路埋地敷设无法确定缺少的线路路由,工程量无法计算,暂按市政园林处诉求金额将其单列;3.工期罚款90000元,暂按竣工验收报告及延期说明计算金额将其单列。三、选择性意见扣除甲供材:1.扣2145550.13元,依据投标报价中透水砖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消耗量计算;2.扣1097629.5元,依据甲供材工程对账单中的消耗量计算。综上意见注:以上工程造价含税、水电费用,本次鉴定结论不含质量、安全争议、也不含工期以外的项目其他扣款,在此提示。
鉴定意见所列确定性意见12394147.2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济签证单部分造价605794.41元,系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鉴定机构将变更签证部分价款于合同价款之外单独计算并无不当,市政园林处关于变更签证部分价款应包含在合同造价范围内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依据招投标文件中的清单计价规范进行鉴定的,且竣工图与施工图不一致处合同内已调整,兴物公司关于“合同内调整-605494.7元”不符合固定总价概念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鉴定意见所列不确定性意见386072.32元(是否扣、扣多少由法院判决,判决多少需在确定性价款中扣除此费用),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绿化调整部分问题,该部分造价为261542.66元,双方并未提交相关的绿化竣工移收表,且绿化苗木非全部新栽亦竣工多年,无法区分哪些苗木为新栽哪些为原有,仅有《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审核意见为工程量属实,且工程量清单发生过变更,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亦未经兴物公司确认,故不应扣除绿化调整部分金额。
关于景观照明回路缺少引起线路工程量减少的费用问题,该部分造价为34529.66元。鉴于线路埋地敷衍无法确定缺少的线路路由,工程量无法确认,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量是否发生变动、发生多少变动,故该部分造价不应扣除。
关于工期罚款问题。经监理公司、市政园林处工程管理科、兴物公司确认,因“环保限制”、“甲供材限制”、“新冠疫情”、“浮雕方案限制”给整个工程施工和管理增加很多不利因素,导致工程延误约290天。兴物公司不应承担工程延期损失。
鉴定意见所列选择性意见扣除甲供材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对甲供材材料品种价格进行约定“砂基透水砖为甲供材,不论何种规格均按132元/㎡(以块为单位打的按此价格折算)报价,不得变动”,结合购方为市政园林处的《淮南市老政府大院透水砖铺装工程对账单》系为履行案涉工程形成的,兴物公司亦认可该对账单载明的砂基透水砖数量,本院对对账单的部分数值予以确认。市政园林处认为应按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消耗量计算,但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仅报了透水砖路的铺装子目,因实际施工中分装工程的工程量不一致,仅依据分析表无法确认砂基透水砖具体使用数量,且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的准确性亦无法确认,故市政园林处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市政园林处的对账单载明的实际供货数据,甲供材价款应为(8595.375-280)*132=1097629.5元,该款项应从总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案涉工程造价为11296517.7元(签约合同价12993847.49元+经济签证单605794.41元-合同内调整605494.7元-扣减暂列金额600000元-甲供材1097629.5元),扣减市政园林处已付款合计7900000元,市政园林处还应向兴物公司支付工程款3396517.7元。2020年9月25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5%质保金564825.89元付款时间节点为2022年9月25日。经计算,截至2023年8月16日利息为132179.53元,本院对兴物公司主张的利息予以部分支持,后续利息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96517.7元及截至2023年8月16日利息损失132179.53元(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2年7月5日计算至2023年8月16日,后续利息以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65元,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83元,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负担33882元;鉴定费110000元,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74元,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负担91426元(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扣除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已支付鉴定费80000元,剩余鉴定费11426元由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前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建工利息计算约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建工利息起算时间约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