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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3民初2472号 原告:***,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诉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2025年3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