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1110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

被申请人: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6734692K。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53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53万元范围内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