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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二连市连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内2501执498号
本院执行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二连市连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0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二连市连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33554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三、通过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动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向保险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无收益型保险。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内2501执4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二连市连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聂彦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