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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6执1064号之一
本院受理颍上辉通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号为xx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进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