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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济南正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5668号

原告: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儒胜,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正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尚建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正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儒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正瑞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购销合同1份、二期安装合同1份、销货清单3份、发票3份、网上银行电子回执3份、管材规格重量表1份、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在诉状中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规格及供货时间向原告供货”,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供货时间,根据销售合同第五条,在双方未协商议定交货期限及数量,就不存在被告不能交货和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5月3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多种型号螺旋管材料共计20404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供货,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向案外人支付违约金,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约计80多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供货时间,就不存在被告不能交货和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被告不存在违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1份、二期安装合同1份、销货清单3份、发票3份、网上银行电子回执3份、管材规格重量表1份、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以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普通举证规则案件,原告目前的举证状态不能支持其诉求的内容本院无法支持其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