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22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与***系夫妻关系。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汪燕,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与**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治超,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兴物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果,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贵,江西惟矩律师所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汪燕、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红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