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0855号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3号2706至2709房。 法定代表人:曾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号、233号裙楼B1B2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5.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5.6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11776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128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产品为汇桔云三级,服务费用总价款为128000元,服务年限为1年。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转款128000元,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在此期间原告未享受过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实质服务,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产品为汇桔云五级,服务费用总金额为128000元。2020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转款128000元,原告依约履行协议主要义务,但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由此可见,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服务协议内容、文本格式以及违约行为大致相同并且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股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为关联公司。综上,两被告未按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既严重违背了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应遵循诚信原则、公平交易的市场交易规则,也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交了《服务协议书》、客户付款入账通知、发票、微信截图、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广州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解除合同协议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没有就本案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UTC-HJY-X-GZ1901-322F,约定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汇桔云X三级的服务产品,费用为128000元,服务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款项即开展相应工作。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128000元。 2020年2月28日,因原告与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编号:UTC-HJY-X-GZ1901-322F)后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经协商,改由原告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WTO-STJYB-GZ2002-264。之后又于202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前述《服务协议书》(编号:WTO-STJYB-GZ2002-264),确认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负有债务117760元,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30期支付,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4月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3925.33元。但至今未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 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为WTO-HJY-FT-HJY2004-421(ABC),约定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汇桔云五级的服务产品,费用为128000元,服务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取款项即开展相应工作,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及他人损失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服务费用。2020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128000元。 因前述合同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未依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的股东。 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对于履行期间在2021年之前的合同,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履行期间延续到2021年之后的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综合原告证据及庭审陈述,原告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案涉《服务协议书》(编号:WTO-STJYB-GZ2002-264),并约定了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退还117760元,现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拖延多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1177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776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2022年3月17日)起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但利率不明确,本院酌情确定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服务协议书》【编号:WTO-HJY-FT-HJY2004-421(ABC)】的服务费12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编号:WTO-HJY-FT-HJY2004-421(ABC)】后,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赔服务费12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服务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服务费128000元之外的利息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的股东,故两被告应对两被告之间财产独立进行举证,现两被告均未到庭举证抗辩,故原告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776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570元,本院退还原告。限前述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