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9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北区居委会新宁路43号顺德家电城九座175号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赤线路段马路南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技术中路6号(创业大厦)第三、十一、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体育路32号广播电视中心1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公司”)、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研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广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广州**公司立即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558353.32元,2.判令广州**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58353.32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工程款全部付清日止;以上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29日为55430.72元,以上合共613786.04元;3.判令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对广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广州**公司、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在未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未依法合理分配各诉讼各方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完成的工程量,属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广州**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其139×××@163.com邮箱向佛***公司工作人员***898×××@qq.com邮箱发送了工程结算书一份。原审庭审中,广州**公司确认139×××@163.com邮箱确实为***邮箱,***当时为广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佛***公司亦按法庭要求向法庭当面打开898×××@qq.com邮箱确认上述邮件的真实性,该证据真实性足以认定。该工程结算书明确记载佛***公司完成的工程范围为五个村居中的二十个单项工程,工程负责班组分别为***、***、***、***和***组,上述人员均为佛***公司工作人员,与广州**公司所称参与了涉案五个村居工程建设的**、***、***、***和***均不相同。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该工程结算书所述二十个单项工程为佛***公司完成的事实。从原审各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可以看出,广州**公司、东研公司的工程结算单价,为按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结算单价80%进行结算;佛***公司与广州**公司间的工程结算单价,为按广州**公司、东研公司间结算单价60%进行结算。原审庭审过程中,广州**公司、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己对工作量进行了审核、结算。在佛***公司己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程范围的情况下,如广州**公司、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对佛***公司主张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异议,则只要广州**公司、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提供经最终审核和结算的上述工程范围的竣工图纸和结算文件,即可对佛***公司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确认。佛***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同意按广州**公司、东研公司间最终经工程造价审核单位核准的施工范围的工程量按约定施工单价进行结算,并多次要求各广州**公司、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提供上述证据。但上述公司拒绝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足以认定佛***公司主张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真实性。2.原审判决认定广州**公司应付给佛***公司的工程款为175652.06元毫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的工程结算书中载明剩余费用为175652.06元为由,确定广州**公司应付给佛***公司的工程款为175652.06元是错误的。该工程结算书载明,佛***公司的全部结算金额为557322.06元,扣除返工费用267550元和材料费114120元后,应结算金额为175652.06元。原审判决同时对广州**公司提出的所谓整改(返工)费用没有予以认定,而从广州**公司、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文件中,结算工程价款只涉及施工费用即人工部分,不存在材料结算项目,而佛***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佛***公司已从广州**公司处领取了材料或或支取了材料费用。显然,即使按该证据认定佛***公司与广州**公司间应结算的工程款,亦应按广州**公司确认的工程总价款557322.06元减除应减除的佛***公司己收款项和应扣除款项后确认。原审法院认定广州**公司应付给佛***公司的工程款为175652.06元完全毫无事实依据。 广州**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佛***公司的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判令广州**公司向佛***公司支付175652元工程款及利息的依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佛***公司应当对其主张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邮件“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工程”中所载明的工程量确实由佛山矩鑫公司完成,其应该能够提供向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工程结算、支付的凭证,但佛***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这方面的证据。另外上述邮件中的结算文件未扣减广州**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3万多元,如果扣减了已经支付的款项,广州**公司不需要支付工程款给佛***公司。广州**公司主张***邮箱未收到佛***公司的邮件,也并无对此邮件进行回复。就实际情况来看,有可能出现***邮箱被他人破解密码而盗用,或者其他被冒用的情况。另外***与佛***公司在此之前并无邮件往来,突然在几年之后出现这样的邮件,这是很不合常理的,因此该邮件不能作为直接的定案依据。 东研公司辩称:我方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与佛***公司无合同关系,佛***公司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花都广播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佛***公司的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我方与东研公司合同关系中所涉的全部工程款已经向东研公司支付完毕,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我方无需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广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驳回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判令广州**公司向佛***公司支付175652元工程款及利息的依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佛***公司应当对其主张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邮件“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工程”中所载明的工程量确实由佛山矩鑫公司完成,其应该能够提供向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工程结算、支付的凭证,但佛***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这方面的证据。另外上述邮件中的结算文件未扣减广州**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3万多元,如果扣减了已经支付的款项,广州**公司不需要支付工程款给佛***公司。广州**公司主张***邮箱未收到佛***公司的邮件,也并无对此邮件进行回复。就实际情况来看,有可能出现***邮箱被他人破解密码而盗用,或者其他被冒用的情况。另外***与佛***公司在此之前并无邮件往来,突然在几年之后出现这样的邮件,这是很不合常理的,因此该邮件不能作为直接的定案依据。 佛***公司辩称:其不同意广州**公司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在未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未依法合理分配各诉讼各方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完成的工程量,属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广州**公司应付给佛***公司的工程款为175652.06元毫无事实依据。 东研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我方无需就本案承担任何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花都广播公司辩称: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并未要求我方承担相关责任,我方同意原审判决。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州**公司立即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758353.32元。2.判令广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其中720435.65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其中37917.67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均计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以上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为79935.79元,以上合计共838289.11元。3.判令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对广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广州**公司、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承担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3日,花都广播公司(甲方)与东研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协议服务资格,乙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 2013年6月2日,东研公司(甲方)与广州**公司(乙方)签订《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广州市花都区内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项目,具体服务要求及工程价格按照价格附件表中的80%执行。 2013年9月20日,广州**公司(甲方)与佛山市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由乙方完成广州市花都区内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工期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合同约定,单价按广州**公司分项单价的60%进行结算,乙方将按照自行集资进行工程建设,付款按乙方实际工程量与单价进行结算,以建设方款项到甲方账户为准,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扣除管理费后)。合同落款处甲方负责人由***签名,乙方负责人由***签名。 2013年10月25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花山站与东研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单项工程补充合同》两份。同日,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单项工程补充合同》。2013年11月1日,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单项工程补充合同》两份。2014年4月1日,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单项工程补充合同》。 佛***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开始进行施工。佛***公司与广州**公司未进行书面结算。佛***主张其已于2017年1月18日向广州**的工作人员***通过QQ邮箱898×××@qq.com发送结算情况表,认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1446256.42元。***收到邮件后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139×××@163.com邮箱进行了回复,对于佛***公司提出的工程量没有异议,只是要求扣除返工费及材料费,认为施工队结算金额为557322.06元,剩余费用为175652.06元。佛***公司为此提交了邮箱截图拟证实其主张。广州**公司确认***为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及139×××@163.com为***的邮箱,但对于上述邮箱截图予以否认,否认收到佛***公司发出的邮件及曾进行回复。 涉案工程经花都广播公司验收,已全部交付使用。其中花都城区新街居委于2013年11月5日开工,于2013年11月30日交工,于2015年4月16日竣工验收。花都区******于2013年11月1日开工,于2013年11月25日交工,于2015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花都区***两***于2013年11月1日开工,于2013年11月30日交工,于2015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花都城区金联居委于2013年11月4日开工,于2013年11月30日交工,于2015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花都城区湖畔居委于2013年11月1日开工,于2013年11月30日交工,于2015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花都广播公司已与东研公司进行结算,并于2016年12月付清全部工程款。2017年4月21日,东研公司与广州**公司进行结算,明确工程款为5026105.22元,东研公司已支付4878479.61元,剩余尾款147625.61元未支付。后东研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将上述尾款全部支付给广州**公司。 经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结算,涉案花都区******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立7米杆1条、安装拉线(带地锚石和地锚拉杆)1套、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6839米、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40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5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946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2605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11215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650米、***五类(网络)线,-5线4334米、安装挂式光机箱93个、装集控箱302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93台、试通管道670米/1管孔、安装手孔引上管2项、安装PVC塑料管1120米、建造避雷小井279个、安装避雷引线93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36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1127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200芯、装绝缘带套软管980米、拆除水泥杆1条、杆路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85米、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35米、拆除钢绞线(重新利用)2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90米、拆除光缆190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电缆235米、拆除-7、-9、-12同轴电缆235米、安装挂式光机箱2个、拆除挂式箱体2个、安装入户(-5线入户)5户、拆除用户线100米。 花都区***两***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4618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3992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6301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15955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2000米、***五类(网络)线,-5线3915米、安装挂式光机箱137个、装集控箱372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137台、安装PVC塑料管3200米、建造避雷小井360个、安装避雷引线12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48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2358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3184芯、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560个、装绝缘带套软管1040米。 花都区新街居委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728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15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8168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11110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6000米、***五类(网络)线,-5线1396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1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5个、安装挂式光机箱145个、装集控箱398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145台、试通管道1320米/1管孔、手井清理45个、安装PVC塑料管9786米、建造避雷小井360个、安装避雷引线152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69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3551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796芯、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1546个、装绝缘带套软管1520米、安装挂式光机箱1个、拆除挂式箱体1个。 花都区金联居委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695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71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70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8819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4901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2000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2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2个、安装挂式光机箱97个、装集控箱251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97台、安装PVC塑料管7800米、建造避雷小井180个、安装避雷引线6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10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2860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1572芯、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742个。 花都区湖畔居委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2095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7134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4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27375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22401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2440米、***五类(网络)线,-5线1249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7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6个、安装挂式光机箱349个、装集控箱867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349个、安装PVC塑料管27779个、建造避雷小井872个、安装避雷引线29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105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7621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5904芯、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2729个、装绝缘带套软管420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5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00米、拆除光缆125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3个、拆除座地式箱体3个、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32芯。 佛***公司与广州**公司均确认佛***公司完成的为***两***、******、花都城区金联居委、花都城区湖畔居委及花都城区新街居委的部分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工程款按照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约定单价的60%进行结算。 关于佛***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双方各执一词。佛***公司认为,其完成的是金联、两龙两个社区的全部工程、***的绝大部分工程以及湖畔、新街两个社区的部分工程。广州**公司认为上述工程量为佛***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完成。广州**公司为此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结算表拟证实其主张。其中,***完成的***两***的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7054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656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0680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10328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1540米、***五类(网络)线,-5线3015米、安装挂式光机箱105个、装集控箱260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105台、安装PVC塑料管2464米、建造避雷小井278个、安装避雷引线93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37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1863户、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448个、装绝缘带套软管840米。 ***完成的花都区湖畔居委的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1066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7134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4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24213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21333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2314米、***五类(网络)线,-5线1187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6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6个、安装挂式光机箱331个、装集控箱824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331台、安装PVC塑料管26429米、建造避雷小井818个、安装避雷引线272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100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7177户、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2599个、装绝缘带套软管399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5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00米、拆除光缆125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3个、拆除座地式箱体3个。***完成的花都区金联居委的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595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71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5926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3414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1600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1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2个、安装挂式光机箱76个、装集控箱192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76台、安装PVC塑料管6200米、建造避雷小井120个、安装避雷引线4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7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2252户、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587个。 ***完成的花都区新街居委的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5984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15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4129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8387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5850米、***五类(网络)线,-5线1151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1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4个、安装挂式光机箱123个、装集控箱337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123个、试通管道1320米/1管孔、手井清理45个、安装PVC塑料管9286米、建造避雷小井312个、安装避雷引线13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64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3160户、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1416个、装绝缘带套软管1330米、安装挂式光机箱1个、拆除挂式箱体1个。 ***完成的******的工程量为立7米杆1条、安装拉线(带地锚石和地锚拉杆)1套、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4147米、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40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5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53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9873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9215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550米、***五类(网络)线,-5线3361米、安装挂式光机箱77个、装集控箱253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77台、安装PVC塑料管930米、建造避雷小井231个、安装避雷引线77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30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918户、装绝缘带套软管814米、拆除水泥杆1条、杆路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85米、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35米、拆除钢绞线(重新利用)2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90米、拆除光缆190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电缆235米、拆除-7、-9、-12同轴电缆235米、安装挂式光机箱2个、拆除挂式箱体2个、安装入户(-5线入户)5户、拆除用户线100米。 **完成的花都区湖畔居委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5584芯、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32芯;。***两***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3184芯;花都区金联居委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1572芯;花都区新街居委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392芯;******委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200芯。 广州**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广州**公司主张其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4月2日、4月12日、9月30日向佛***公司共计支付了工程款31357元,并提交了由***签名的收据拟证实其主张。佛***公司否认收取上述31357元,认为上述收据并非由***签名,但明确表示不对上述收据申请笔迹鉴定。 广州**公司主***钜鑫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曾通过电话方式要求佛***公司进行返工,但佛***公司予以拒绝,后其只能自行聘请人员进行整改。广州**公司为此提交了施工人员签名的单据拟证实其主张。佛***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对于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原审诉讼中,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广州**公司价值838289.11元的财产,并由佛***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17)粤0114民初65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广州**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38289.11元的财产。佛***公司为此支出诉讼保全费4711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佛山市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原审法院认为:佛***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故佛***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的《花都区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佛***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由花都广播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广州**公司应向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州**公司应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在双方未进行书面结算的情况下,应由佛***公司就其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举证。现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金联、两龙两个社区的全部工程、***的绝大部分工程以及湖畔、新街两个社区的部分工程由其完成的主张。广州**公司主张上述五个社区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由佛***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完成,并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结算单证实其主张。佛***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原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广州**公司提交的收据证实其已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231357元,佛***公司虽否认收据由***签名,但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对于广州**公司提交的收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佛***公司主张其向***邮箱139×××@163.com发送结算文件后,***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邮件回复,认为施工队结算金额为557322.06元,剩余费用为175652.06元。广州**公司确认上述邮箱为***邮箱,又否认其曾收到及回复佛***公司的邮件。广州**公司的上述主张与常理不符,原审法院对于佛***公司提交的邮件予以采信。广州**公司已在回复佛***公司的邮件中明确剩余费用为175652.06元,故广州**公司应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175652.06元。佛***公司要求广州**公司支付工程款175652.06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佛***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的《花都区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付款按乙方实际工程量与单价进行结算,以建设方款项到甲方账户为准,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扣除管理费后)。佛***公司与广州**公司至今尚未结算,而上述约定中并未明确建设方为何方,且无论建设方是花都广播公司还是东研公司,均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付款。故上述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现广州**公司认为涉案工程于2015年年底竣工验收,而东研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涉案五个片区的改造工程最迟于2015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故利息应以175652.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广州**公司提出佛***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花都广播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已向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东研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佛***公司要求花都广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东研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佛***公司要求东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652.06元;二、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75652.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2.8元,诉讼保全费4711元,共计16893.8元,由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23.8元,由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470元。” 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139×××@163.com邮箱回复的邮件内容显示:扣除返工费用267550元、扣除材料费用114120元。对于该两项扣除的费用,广州**公司原审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结算清单为证。佛山矩鑫公司对广州**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扣款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佛***公司、广州**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佛***公司上诉认为案涉工程款应为758353.32元,扣除其已收到的现金20万元,广州**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为558353.32元;广州**公司上诉认为其不欠付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但***回复的邮件显示“施工队结算金额为557322.06元”,鉴于广州**公司确认***系其员工,故上述邮件内容应视为广州**公司确认结算金额为557322.06元。上述邮件中还显示扣除返工费用267550元、扣除材料费用114120元,但广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部分费用存在,佛山矩鑫公司亦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该两部分扣款不予确认。双方结算金额应以***回复邮件中的“施工队结算金额为557322.06元”为准,原审法院认定欠付金额为175652.06元,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如广州**公司认为应当扣除返工费用267550元、扣除材料费用114120元,其可以另循法律途径主张。佛山矩鑫公司上诉要求东研公司、花都广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原审法院已作充分论述,且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广州**公司上诉认为邮件的结算文件中未扣减其支付给佛***公司的工程款23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广州**公司主张的上述付款行为发生于2014年,而广州**公司回复邮件的日期为2017年,在广州**公司没有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在后的结算已经将在先的付款计算在内,故本院对广州**公司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537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537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程款557322.06元;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537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57322.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82.8元、诉讼保全费4711元,由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78.4元,由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41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3.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840.5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