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4民初6537号
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居委会赤花工业区由南至北第二座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61365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芙蓉平步大道7广州市花都华声电器有限公司(部位:F栋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9615755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技术中路6号(创业大厦)第三、十一、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1488817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体育路32号广播电视中心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879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研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广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东研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花都广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60日的庭外调解期进行协商。调解期届满,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东研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花都广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8353.32元。2、判令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其中720435.65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其中37917.67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均计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以上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为79935.79元,以上合计共838289.11元。3、判令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对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0日,原告(当时名称为“佛山市顺德***贸易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11月11日变更为现名称)与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各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由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的花都区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双方约定施工单价按合同附件中的“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项单价的60%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建设方款项到被告一账户7个工作日内支付。由原告垫资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可申请不超过工程总额60%的资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共完成了五个村居共二十个单项工程,按双方约定工程单价结算,工程款为758353.32元。经了解,上述工程发包单位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总包单位为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整体分包给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后,被告一再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起陆续收到全部工程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但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上述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予以支付。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州**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所主张的完成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方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具体事实和理由及依据会在法庭调查中陈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东研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5个项目实际施工方,其主张施工量及施工费无客观证据支持。第二,我方系广州市花都区有线电视项目的承包人,并非发包人,原告主张我方对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我方没有义务支付原告的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主张对我方诉请。
被告花都广播公司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理由如下:第一,2013年4月,花都广播电视台通过招投标形式对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后成为中标单位,后花都广播电视台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故花都广播电视台仅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合同关系,上述合同至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所涉工程款也已经由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收取,花都广播电视台及其下属的站台、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均没有拖欠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工程款,故本案纠纷与无关,均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根据花都广播电视台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第2.5条约定,转包需要经过我方同意,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包行为没有经过花都广播电视台同意,若存在相关损失,应当由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与花都广播电视台、下属站台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无关。第三,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从原告提供证据,尚无法证明原告与佛山市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原告主体资格存疑,请求法庭审查。第四,对于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的主体问题,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仅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花都部分城区签订单项合同,其他镇街是单独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原告不应当将我作为发包人起诉。第五,对于原告诉请工程款的数额、利息,我方认为数额及利息没有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3日,花都广播公司(甲方)与东研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协议服务资格,乙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
2013年6月2日,东研公司(甲方)与广州**公司(乙方)签订《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广州市花都区内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项目,具体服务要求及工程价格按照价格附件表中的80%执行。
2013年9月20日,广州**公司(甲方)与佛山市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由乙方完成广州市花都区内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工期自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合同约定,单价按广州**公司分项单价的60%进行结算,乙方将按照自行集资进行工程建设,付款按乙方实际工程量与单价进行结算,以建设方款项到甲方账户为准,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扣除管理费后)。合同落款处甲方负责人由***签名,乙方负责人由***签名。
2013年10月25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花山站与东研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单项工程补充合同》两份。同日,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单项工程补充合同》。2013年11月1日,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单项工程补充合同》两份。2014年4月1日,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签订《花都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单项工程补充合同》。
佛***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开始进行施工。佛***公司与广州**公司未进行书面结算。佛***主张其已于2017年1月18日向广州**的工作人员***通过QQ邮箱898×××@qq.com发送结算情况表,认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1446256.42元。***收到邮件后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139×××@163.com邮箱进行了回复,对于佛***公司提出的工程量没有异议,只是要求扣除返工费及材料费,认为施工队结算金额为557322.06元,剩余费用为175652.06元。佛***公司为此提交了邮箱截图拟证实其主张。广州**公司确认***为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及139×××@163.com为***的邮箱,但对于上述邮箱截图予以否认,否认收到佛***公司发出的邮件及曾进行回复。
涉案工程经花都广播公司验收,已全部交付使用。其中花都城区新街居委于2013年11月5日开工,于2013年11月30日交工,于2015年4月16日竣工验收。花都区******于2013年11月1日开工,于2013年11月25日交工,于2015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花都区***两***于2013年11月1日开工,于2013年11月30日交工,于2015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花都城区金联居委于2013年11月4日开工,于2013年11月30日交工,于2015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花都城区湖畔居委于2013年11月1日开工,于2013年11月30日交工,于2015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花都广播公司已与东研公司进行结算,并于2016年12月付清全部工程款。2017年4月21日,东研公司与广州**公司进行结算,明确工程款为5026105.22元,东研公司已支付4878479.61元,剩余尾款147625.61元未支付。后东研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将上述尾款全部支付给广州**公司。
经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结算,涉案花都区******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立7米杆1条、安装拉线(带地锚石和地锚拉杆)1套、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6839米、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40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5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946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2605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11215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650米、***五类(网络)线,-5线4334米、安装挂式光机箱93个、装集控箱302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93台、试通管道670米/1管孔、安装手孔引上管2项、安装PVC塑料管1120米、建造避雷小井279个、安装避雷引线93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36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1127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200芯、装绝缘带套软管980米、拆除水泥杆1条、杆路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85米、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35米、拆除钢绞线(重新利用)2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90米、拆除光缆190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电缆235米、拆除-7、-9、-12同轴电缆235米、安装挂式光机箱2个、拆除挂式箱体2个、安装入户(-5线入户)5户、拆除用户线100米。
花都区***两***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4618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3992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6301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15955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2000米、***五类(网络)线,-5线3915米、安装挂式光机箱137个、装集控箱372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137台、安装PVC塑料管3200米、建造避雷小井360个、安装避雷引线12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48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2358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3184芯、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560个、装绝缘带套软管1040米。
花都区新街居委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728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15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8168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11110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6000米、***五类(网络)线,-5线1396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1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5个、安装挂式光机箱145个、装集控箱398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145台、试通管道1320米/1管孔、手井清理45个、安装PVC塑料管9786米、建造避雷小井360个、安装避雷引线152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69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3551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796芯、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1546个、装绝缘带套软管1520米、安装挂式光机箱1个、拆除挂式箱体1个。
花都区金联居委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695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71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70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8819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4901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2000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2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2个、安装挂式光机箱97个、装集控箱251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97台、安装PVC塑料管7800米、建造避雷小井180个、安装避雷引线6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10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2860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1572芯、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742个。
花都区湖畔居委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2095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7134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4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27375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22401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2440米、***五类(网络)线,-5线1249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7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6个、安装挂式光机箱349个、装集控箱867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349个、安装PVC塑料管27779个、建造避雷小井872个、安装避雷引线29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105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7621户、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5904芯、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2729个、装绝缘带套软管420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5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00米、拆除光缆125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3个、拆除座地式箱体3个、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32芯。
佛***公司与广州**公司均确认佛***公司完成的为***两***、******、花都城区金联居委、花都城区湖畔居委及花都城区新街居委的部分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工程款按照花都广播公司与东研公司约定单价的60%进行结算。
关于佛***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双方各执一词。佛***公司认为,其完成的是金联、两龙两个社区的全部工程、***的绝大部分工程以及湖畔、新街两个社区的部分工程。广州**公司认为上述工程量为佛***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完成。广州**公司为此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结算表拟证实其主张。其中,***完成的***两***的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7054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656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0680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10328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1540米、***五类(网络)线,-5线3015米、安装挂式光机箱105个、装集控箱260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105台、安装PVC塑料管2464米、建造避雷小井278个、安装避雷引线93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37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1863户、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448个、装绝缘带套软管840米。
***完成的花都区湖畔居委的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1066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7134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4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24213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21333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2314米、***五类(网络)线,-5线1187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6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6个、安装挂式光机箱331个、装集控箱824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331台、安装PVC塑料管26429米、建造避雷小井818个、安装避雷引线272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100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7177户、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2599个、装绝缘带套软管399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5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00米、拆除光缆125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3个、拆除座地式箱体3个。***完成的花都区金联居委的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595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71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5926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3414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1600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1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2个、安装挂式光机箱76个、装集控箱192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76台、安装PVC塑料管6200米、建造避雷小井120个、安装避雷引线4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7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2252户、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587个。
***完成的花都区新街居委的工程量为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5984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15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4129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8387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5850米、***五类(网络)线,-5线1151米、安装座地交接箱、大型光机箱1个、安装座地小型光机箱、放大器箱4个、安装挂式光机箱123个、装集控箱337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123个、试通管道1320米/1管孔、手井清理45个、安装PVC塑料管9286米、建造避雷小井312个、安装避雷引线130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64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3160户、楼层打孔(混凝土)直径(10cm及以内)1416个、装绝缘带套软管1330米、安装挂式光机箱1个、拆除挂式箱体1个。
***完成的******的工程量为立7米杆1条、安装拉线(带地锚石和地锚拉杆)1套、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4147米、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40米、布放光缆(72芯以下)5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及以上)253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9873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光缆9215米、明线布放电源线(3*2.5)550米、***五类(网络)线,-5线3361米、安装挂式光机箱77个、装集控箱253个、安装光接收机(包含1口、2口、4口等)77台、安装PVC塑料管930米、建造避雷小井231个、安装避雷引线77根、破水泥路面用于避雷30米2、安装入户(-5线入户)918户、装绝缘带套软管814米、拆除水泥杆1条、杆路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85米、附墙架设吊线(钢绞线规格7/2.0-6.0)135米、拆除钢绞线(重新利用)220米、架空、附墙布放光缆(72芯以下)190米、拆除光缆190米、架空、附墙布放-7、-9、-13同轴电缆235米、拆除-7、-9、-12同轴电缆235米、安装挂式光机箱2个、拆除挂式箱体2个、安装入户(-5线入户)5户、拆除用户线100米。
**完成的花都区湖畔居委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5584芯、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32芯;。***两***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3184芯;花都区金联居委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1572芯;花都区新街居委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392芯;******委的工程量为光缆熔接(97芯及以上)2200芯。
广州**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广州**公司主张其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4月2日、4月12日、9月30日向佛***公司共计支付了工程款31357元,并提交了由***签名的收据拟证实其主张。佛***公司否认收取上述31357元,认为上述收据并非由***签名,但明确表示不对上述收据申请笔迹鉴定。
广州**公司主***钜鑫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曾通过电话方式要求佛***公司进行返工,但佛***公司予以拒绝,后其只能自行聘请人员进行整改。广州**公司为此提交了施工人员签名的单据拟证实其主张。佛***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对于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诉讼中,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广州**公司价值838289.11元的财产,并由佛***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114民初65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广州**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38289.11元的财产。佛***公司为此支出诉讼保全费4711元。
另查明,佛山市顺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佛***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故佛***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的《花都区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佛***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由花都广播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广州**公司应向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州**公司应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在双方未进行书面结算的情况下,应由佛***公司就其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举证。现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金联、两龙两个社区的全部工程、***的绝大部分工程以及湖畔、新街两个社区的部分工程由其完成的主张。广州**公司主张上述五个社区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由佛***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完成,并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结算单证实其主张。佛***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不予确认,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广州**公司提交的收据证实其已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231357元,佛***公司虽否认收据由***签名,但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对于广州**公司提交的收据,本院予以采信。佛***公司主张其向***邮箱139×××@163.com发送结算文件后,***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邮件回复,认为施工队结算金额为557322.06元,剩余费用为175652.06元。广州**公司确认上述邮箱为***邮箱,又否认其曾收到及回复佛***公司的邮件。广州**公司的上述主张与常理不符,本院对于佛***公司提交的邮件予以采信。广州**公司已在回复佛***公司的邮件中明确剩余费用为175652.06元,故广州**公司应向佛***公司支付工程款175652.06元。佛***公司要求广州**公司支付工程款175652.0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佛***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的《花都区有线电视安装、改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付款按乙方实际工程量与单价进行结算,以建设方款项到甲方账户为准,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扣除管理费后)。佛***公司与广州**公司至今尚未结算,而上述约定中并未明确建设方为何方,且无论建设方是花都广播公司还是东研公司,均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付款。故上述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现广州**公司认为涉案工程于2015年年底竣工验收,而东研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涉案五个片区的改造工程最迟于2015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故利息应以175652.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广州**公司提出佛***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花都广播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已向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东研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佛***公司要求花都广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东研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佛***公司要求东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652.06元;
二、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75652.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2.8元,诉讼保全费4711元,共计16893.8元,由原告佛山市钜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23.8元,由被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