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浙江万某某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181号
申请人: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485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MB2D4229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体育路**广播电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879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1645556.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作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645556.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