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万某某通信线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1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485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MB2D4229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879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粤0114民初171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执行了如下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36×××47内银行存款1645556.58元。现申请人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被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36×××47内银行存款1645556.5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