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万某某通信线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18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485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MB2D4229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体育路32号广播电视中心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87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万***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