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18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485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MB2D4229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体育路32号广播电视中心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87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万***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万***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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