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4民初16957号
原告: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新北工业园F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40489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体育路32号广播电视中心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87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MB2D4229XH。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花都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计4236791.9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800元,违约金以58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每日按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原告一直按照约定向被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提供货物,被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也接收了货物,被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却并未按照约定结清货物的款项。2020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但被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一直未履行其还款义务,被告花都融媒体中心作为被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共同辩称:一、涉案主合同是由原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与原告签订的,广播电视台及各镇(街)站目前已经全部撤销,不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由后新设立的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加挂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承接广播电视台及各镇(街)站的权利义务,花都区广播电视台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应将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为共同被告,确认涉案债务的承担主体。二、《分期付款协议》是原告与答辩人的前身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签订的,而涉案合同系由原花都广播电视台与原告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答辩人认为应由花都区融媒体中心承担承担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区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并未与原告进行过结算,也未对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予以确认,故原告仍应提供送货单、入库单、补充合同、对账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供货数量、供货总价、已支付货款、尚欠货款等事实。《分期付款协议》签订后,答辩人支付了4期款给原告,共支付了1386890.9元,之后停止支付的原因是企事业单位改制的问题,尚未分清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主体;以及答辩人相关工作人员之后发现涉案货物的入库单据为后补单据(每次送货都会有后补的入库单和补充合同,送货单、入库单、补充合同的日期都对不上)。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项目合同第6条付款方式的约定,原告需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中标通知书、全额发票向广播电视台申请付款,在付款期限内广播电视台已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不视为广播电视台逾期和违约。因原告未和融媒体中心结算,未向融媒体中心申请付款,故融媒体中心不存在违约。假设答辩人或融媒体中心确实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也太高,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逾期交货造成的实际损失,答辩人要求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8年1月31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甲方、需方)与**公司(乙方、供方)签订《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光缆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一份,约定:1.合同项目。1.1乙方货物价格清单,包含8项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厂家、单位、价格。1.2项目预算为585万元整,由本项目三家供应商共同供货。甲方根据单价、质量、供货效率等情况安排供货数量,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供货安排。1.3从2018年2月1日开始供货,至2021年1月31日前整体供货完毕……2.1交货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0号;2.2交货时间:从下订单之日起7日内完成供货……6.1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订,货到验收合格后凭:(1)合同;(2)验收合格报告;(3)中标通知书;(4)全额发票。货到后3个月内按照财政支付流程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额货款。特别说明:本合同的任何付款期限是指甲方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或银行信贷部门按程序审批的时间)。在付款期限内甲方已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不视为甲方逾期和违约……10.1甲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如因甲方政府财政部门通知付款审批手续未完成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则违约责任从甲方向甲方政府部门通知付款审批手续完成之日起计。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在甲方落款处盖章,**公司在乙方落款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2020年11月13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光缆、电缆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于2018年签订了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光缆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经确认,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的设备款项金额为5591174.8元。鉴于甲方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分期付款计划:(1)甲方分16期向乙方支付设备货款。(2)从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甲方在当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每期货款350000元,共计15期。(3)2022年3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16期货款,即341174.8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盖章、**公司在乙方落款处盖章。
2021年11月3日,**公司向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依据《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光缆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要求支付尚未结清的款项。该邮件于2021年11月3日到达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
庭审中,花都融媒体中心主张涉案货物实际购买人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两被告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0年12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转账支付348640元,备注货款;2021年2月1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转账支付345167.5元,备注货款;2021年4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转账支付348559.4元,备注光缆款;2021年5月24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转账支付344524元,备注光缆款,共计1386890.9元。庭审中原告**公司确认收到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四笔款项。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
1.两被告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显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721962584H),注销理由: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的批复》(穗编字〔2019〕270号)文件,不再保留单独设置的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2020年6月16日,清算组织负责人在该申请表中确认清算工作结束,清算报告属实。2020年6月24日,举办单位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员会宣传部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注销登记。2020年6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盖章确认受理、审核、核准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注销登记。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新闻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效期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宗旨和业务范围: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广播、电视、内刊、网站及其他新兴媒体和应急广播业务;组织开展民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开展各类广告经营性业务活动,承担广播电视、内刊和新媒体的安全刊播工作,对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建设和维护,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号,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二类,开办资金16118万元,举办单位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宣传部。
3.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3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290万元,历史名称包含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唯一股东为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新闻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
4.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粤0114民初169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的存款4237591.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签订《光缆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花都融媒体中心确认花都区广播电视台已注销,花都融媒体中心是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权利义务的承接主体,花都融媒体中心为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花都融媒体中心确认已实际收取**公司交付的光缆等涉案货物,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关于欠付货款金额。庭审中,**公司及花都融媒体中心确认涉案货物用于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业务,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作为花都融媒体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出具《分期付款协议》确认根据涉案《光缆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尚欠**公司设备货款5591174.8元,并确认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分16期向**公司支付欠款,构成对花都融媒体中心涉案债务的加入,故花都融媒体中心及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应当连带向**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分期付款协议作出后,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已向**公司支付货款1386890.9元,尚欠货款4204283.9元(5591174.8元-1386890.9元)未付,本院确认两被告应连带向**公司支付货款4204283.9元。**公司主张涉案货物总金额应以5623681.9元为准,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时口头协商减少3万元,对该事实**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根据涉案《光缆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约定,花都融媒体中心逾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公司可加收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鉴于双方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现两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故本院对**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依法调整为以420428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1月14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公司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4283.9元;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20428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1月14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0.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50.37元,由原告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4.37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连带负担25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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