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985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体育路32号广播电视中心1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北约村新北工业园F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花都融媒体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6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6月9日,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部分以(2022)粤01民终9855号民事判决书先行判决,现各方争议部分已审理终结。
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从应支付日起计算至清付之日止);2.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与**公司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和方式,但双方在2020年11月13日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中事实上对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支付货款的时间予以了变更,而且在该协议中没有再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本案中不能再按双方之前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计算违约金。(二)假设要考虑逾期付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本案属于金钱之债,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债务,并非因民间借贷引起的债务,故如果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足以弥补**公司的损失,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如果支付高昂的违约金,将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三)双方在《分期付款协议》中约定了每期具体支付的款项和时间,如果要计算违约金或利息,也不能笼统地从2020年11月13日起计算,而应从每期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四)根据项目合同第6条付款方式的约定,**公司需凭合同、验收合格报告、中标通知书、全额发票向花都融媒体中心(原区广播电视台)申请付款,在付款期限内广播电视台已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不视为广播电视台逾期和违约。因**公司未和花都融媒体中心结算,未向花都融媒体中心申请付款,故花都融媒体中心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一)合同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已经予以了调整,**公司没有对此提起上诉。(二)合同同时约定了**公司在违约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各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对等性并无任何不公平之处。(三)双方已经进行过完整的对账,对方所称的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向**公司支付款项计4236791.9元;2.判令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800元,违约金以58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每日按1%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公司支付货款4204283.9元;二、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20428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1月14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0.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50.37元,由**公司负担194.37元,由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连带负担25156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本院(2022)粤01民终9855号民事判决书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先行判决为:“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69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上诉人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公司支付货款4204283.9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因逾期付款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花都融媒体中心作为涉案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当遵守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虽非合同缔约主体,但其在《分期付款协议》上签名及后续付款行为,足以证实其对于涉案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明确知悉及对涉案债权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分期付款协议》仅是双方就付款时间和分期付款方式达成的合意,并无涉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调整,则各方应当延续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
第二,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未按《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更是在2021年5月24日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后未有任何付款行为,具有违约的主观故意,**公司有权要求其一揽子支付剩余全部欠款。一审法院已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认为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依然过高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计付违约金基数以及起算时间,相较于按照《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分段计算已然为低,**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第三,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认为**公司未提交合同、验收合格报告、发票等申请付款材料,但在双方对账结算及已付款过程中其均无提出异议。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二审以此抗辩称其不具有违约事实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花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花都融媒体中心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69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20428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1月14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69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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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提示
因债权人广州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