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431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12022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MB2D4229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号广播电视中心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8794X。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花都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广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德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花都融媒体中心、花都广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8631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支出的律师费用2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花都广电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20190531-1的《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通讯管材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各种规格型号的PVC通讯管、PVC大弯管、PVC直通管、PVC三通管、PVC通讯管堵头及理子管等,自2019年6月1日起开始供货至2021年5月31日前整体供货完毕,且合同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属下的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广州市广视通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所属各站。双方合同约定货到后6个月内按照财政支付流程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额货款,被告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否则每拖延一天可加收合同金额的0.1%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主***所有费用。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的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2019年6月27日、2019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材料采购订单》,于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11月10日共计向被告销售管材合计金额878325元,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当在2020年5月9日之前结清所有货款,但是被告仅在2020年9月15日支付92015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花都融媒体中心答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请求追加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该公司更名前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实际购买跟下订单的都是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原告与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合同,合同上约定是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的下属企业,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采购订单、发票都可知合同履行主体是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故涉案货款的支付主体应该是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项目合同第二段可知合同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下属的实业总公司,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拖欠货款的事实,采购订单主体不是我方,送货单上签收的人员我方不认识,也不是我方的员工。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假如法院认定我方要支付违约金,我方请求调低违约金支付标准。我方认为按照合同第6条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并未提交验收合格报告,也没有开具全额发票。假如我方构成违约,原告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原告在主张利息的情况下,还要求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不能支持。
被告花都广电公司答辩称,与花都融媒体中心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德建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中标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通讯管材供应商资格项目,服务期为2年,模拟数量投标报价为76598元。
2019年5月24日,德建公司(乙方)与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甲方)签订《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通讯管材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约定本合同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属下的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广州市广视通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所属各站。乙方向甲方提供PVC通讯管、大弯管、直通管、三通管、PE子管、PVC通讯管堵头,供货期从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同1.3条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加盖有甲方公章的《材料采购订单》时确认具体型号产品的数量以及交货日期。《材料采购订单》可采用传真件形式。6.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订,货到验收合格后凭:(1)合同;(2)验收合格报告(加盖甲方公章);(3)中标通知书;(4)全额发票,货到6个月内按照财政支付流程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额货款。10.违约与处罚10.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单次《材料采购订单》对应单次合同金额的0.1%的违约金。如因甲方政府财政部门通知付款审批手续未完成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则违约责任从甲方向甲方政府财政部门通知付款审批手续完成之日起计。10.8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主***所有费用。
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在三张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材料采购订单上加盖公章,该三张采购订单载明采购物品为PVC通讯管及PVC通讯管堵头,金额共计1358621.25元。德建公司主张其向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提供了价值878325元的货物,并提交了其单方**的对账单,以及送货单。德建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接收人为***、***、***、***等人签名。德建公司主张***系花都广电公司指定的签收人,其余人员系***下面的工人。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德建公司支付92015元。本院询问花都广电公司为何要求向德建公司支付款项,花都广电公司陈述,其有收到德建公司的货物,但无法确定收到货物的数量及金额,且德建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数量是9500条,但对账单写明10500条,两者存在差距。德建公司陈述,因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故未提供该部分的送货单。
德建公司还提交了其员工与微信名为“花都广电**”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被告对于欠款情况早已知悉。两被告否认**系其工作人员,且德建公司也未催促过付款。两被告主张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德建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及发票。德建公司陈述,其未开具发票是因为被告工作人员要求暂缓开具,至于验收合格报告,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产品合格。
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于2021年7月25日被核准注销。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经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改制为花都广电公司。
关于合同相对方,德建公司主张其合同相对方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即现在的花都融媒体中心。花都融媒体中心认为德建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为花都广电公司。
另查明,德建公司与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德建公司代理本案诉讼。德建公司为此支出律师费22000元。
本院认为:德建公司提交的《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通讯管材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虽系其与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签订,但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也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属下的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广州市广视通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所属各站。德建公司提交材料采购订单上**的单位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亦曾向德建公司支付过货款,故与德建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应为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并非花都融媒体中心。德建公司要求花都融媒体中心向其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后改制为花都广电公司,应由花都广电公司承继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且花都广电公司确认收到德建公司的货物,应向德建公司支付货款。德建公司要求花都广电公司向其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德建公司提交的送货单虽为其自行制作,但并未超出加盖有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公章的材料采购订单所载明的数量及金额。德建公司主张花都广电公司欠付其货款786310元,与送货单及对账单金额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花都广电公司确认收到德建公司的货物,但无法确定数量及金额,而花都广电公司未提交证据反驳德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对于花都广电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德建公司要求花都广电公司支付78631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通讯管材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1)合同;(2)验收合格报告(加盖甲方公章);(3)中标通知书;(4)全额发票,货到6个月内按照财政支付流程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额货款。德建公司虽未开具发票,亦未提交验收合格报告,但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且花都广电公司并未提出德建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德建公司已履行了送货的主要义务,花都广电公司应向德建公司支付货款。
关于违约金,《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通讯管材供应商资格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1%,显然过高。结合本案的案情,本院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于起算时间,因德建公司确系未向花都广电公司提供发票,本院酌定违约金以拖欠货款78631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德建公司要求花都广电公司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德建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2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该笔律师费应由花都广电公司负担。德建公司要求花都广电公司支付律师费2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支付786310元;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8631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2月15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000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4.7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74.78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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