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4民初5509号 原告: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鸡洲长丰大道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63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MB2D4229XH。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32号广播电视中心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087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期,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众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融媒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志众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媒体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志众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9165.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融媒体中心的前身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签订《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融媒体中心与被告广电公司的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实施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内(包括各个街、镇)被告融媒体中心或被告融媒体中心用户指定地点,工程期限从2013年6月起至2015年5月止。二被告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结算额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质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在工期期内,原告依约施工,相关项目已于2016年竣工并验收完毕,保质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原告一直向二被告催收工程款,但二被告至今仍欠149165.07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电公司辩称,一、原告与原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签订的是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该合同适用于原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等下属企业。二、我方收到原告律师函后,经多方面了解,原告在2016年结算工程质保金时,原花都区广播电视台的财务人员将材料送到财政局,财政局审核时认为根据文件,其中有两笔款项超出合同金额的5%,最多不能超出10%,按这个结算金额不能结算余下的款项。我方也跟原告解释了这个原因。导致后三个项目没有结算的原因是超出的那两个项目的金额跟后三个项目的金额相差不多,与原告协商相抵。三、我方与财政局要求提供当时文件,财政局表示因时间太久人员变动,至开庭前也没有提供给我方。四、鉴于事企分开方案,我方承认拖欠原告所主张的款项金额,但不承认我方存在违约,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五、如果判决我方支付款项,希望能分三期支付,且不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融媒体中心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志众公司(乙方)与融媒体中心的前身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乙方,以下简称花都广播电视台)签订《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合同》,约定:本合同适用于花都广播电视台属下的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广州市广视通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花都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所属各站;乙方承接甲方工程项目包括敷设各类线缆、安装各类设备箱、各类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与管道相关的迁改及拆除、甲方委托的其他服务等;实施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内(包括各个街、镇)甲方或甲方用户指定地点,工程期限从2013年6月起至2015年5月止;工程款采用工程竣工一次性结算方式,甲方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9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金;在确认一年质保期内工程并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志众公司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按照约定对位于花都区新华城区、**片区、光明花园、75250部队等地点的电视网络改造工程进行施工。相关项目已于2016年竣工并验收完毕。 2019年4月16日,志众公司与广电公司共同在志众公司发给广电公司的《对账函》***,确认志众公司已完成**居委公益别墅管道、光明花园管道、75250部队一至三期工程、保利一期工程施工,工程款合计1141562.7元,广电公司尚欠志众公司工程款383755.1元。志众公司与广电公司确认广电公司于2020年向志众公司支付保利一期工程款234590.03元,至本案起诉之日,广电公司尚欠志众公司工程款149165.07元。 2021年9月9日,志众公司委托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向广电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广电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志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9165.07元。 诉讼中,志众公司与广电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均由广电公司支付工程款;按事企分开方案,案涉工程款应由广电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志众公司已按照《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关工程的施工,广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志众公司要求广电公司支付工程款149165.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合理合法。根据合同约定,广电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完毕一年质保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款。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志众公司与广电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也以签署《对账函》的形式确认工程款及欠款金额;志众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发《律师函》要求广电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支付欠款,此时也已具备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故志众公司主张自2021年10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合法有据。因双方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进行约定,且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涉及到财政审批,并非广电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志众公司虽依据其与融媒体中心签订的《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合同》进行工程施工,但志众公司及广电公司双方均确认案涉工程款应由广电公司支付;且现有证据显示志众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仅与广电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及向广电公司追讨工程款;案涉工程款未经融媒体中心确认或结算,因此,志众公司要求融媒体中心承担付款义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165.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9165.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径付原告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