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

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泗水县华村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1财保93号 申请人: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060605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泗水县华村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水县华村镇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曲阜市永兴路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泗水县华村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9728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泗水县华村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972803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费50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