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50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数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鲁0211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407239.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数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再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50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