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都市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都市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粟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02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都市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粟米,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都市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粟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都市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粟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