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6036号
原告:海南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XX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负责人:***。
被告:珠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余XX。
被告:罗XX,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南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XX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珠海市XX有限公司、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中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XX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南XX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