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5054号
原告:海南易金联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217F3Q,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太平村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882436,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14号7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易金联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海南易金联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易金联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易金联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