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执116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北京大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会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2018年5月14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