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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17224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义乌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义乌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