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义乌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17224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义乌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义乌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