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427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路南城广场B座副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